明晰的產權就如高速運轉的陀螺上那個與地面接觸的尖兒,可以保證土地在實際使用或者流轉過程中能夠順暢地進行,。并如上游而來的肥沃泥土,,滋養(yǎng)鄉(xiāng)村現代經濟蓬勃生長。而這一切又有賴于地方政府對于權屬確定制度的嚴格執(zhí)行,,以及分毫不差的操作上的規(guī)范,。
土地是農民的“命根子”,可這個“命根子”的權屬不清會怎樣,?近日,,媒體就報道了這樣一件事,黑龍江省雞西虎林市今年2月份開始進行國有土地清收行動,,卻因土地權屬問題在當地農民中引起較大非議,。從現有報道來看,清收行動涉及當地3個鄉(xiāng)鎮(zhèn),、2000多戶農民,、11.2萬畝土地,政府認為這些土地屬于國有,,農民則表示自己從1977年陸續(xù)開荒種地多年,,甚至還握有土地承包權證,,因而陷入了僵局。
出現如此局面,,原因比較復雜,,土地權屬確定過程中行政操作不夠規(guī)范便是之一。時間跨度之大,,所涉土地之多,、農戶之眾,又表明這不是一個特例,,而在當地是一種極其普遍的現象,。細數之,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表現,。
一是政府部門頒發(fā)的產權證書自相矛盾,。本次清收行動的主要依據之一,就是1983年由縣政府頒發(fā)給虎頭林場,,并蓋有公章的林權證,。而據報道,一些村民也能拿出蓋有虎頭鎮(zhèn)公章,、村委會公章的二輪延包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,。之前每年還向國家繳納農業(yè)稅、提留,,后期也享受到了糧食補貼,。
二是土地邊界、性質劃定未與村民充分溝通,。據報道,,虎林市東部幾個鄉(xiāng)鎮(zhèn)1977年確定村界,1983年確定林場地界,,發(fā)放林權證,,普通老百姓并不知情。1996年發(fā)放草原證時,,也只是由村干部簽了字,。而爭議比較大的,恰恰就是村界內部的土地,。農民認為這是自己的村界,,里面的地都應該是村里的。
三是不同階段政策調整情況未及時落實到鄉(xiāng)村,。這次清收行動涉及的土地中,,有相當一部分是農戶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開荒的,橫跨生產隊時期,、包產到戶,、取消農業(yè)稅,、農業(yè)補貼等等不同階段。1977年確定村界時,,鼓勵開荒,,后來又經過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階段,然而從報道中可以看出,,這些政策并未及時有效傳遞到農民手中,,開荒種地也未及時制止,造成了事實上的占有和使用,。
虎林市土地權屬糾紛是個歷史遺留問題,,在當下強調生態(tài)保護這個節(jié)點上爆發(fā)了出來。之所以在此強調,,是因為鄉(xiāng)村振興過程中,,土地產權對于農村農民的意義將更加凸顯。這不單是從產權乃經濟社會穩(wěn)定發(fā)展基礎這一一般意義上來講的,。沒有清晰的產權,,人們的耕種勞動以及對于農田水利的投入就會大打折扣。更在于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,,隨著大量建設主體及資本注入鄉(xiāng)村,,土地增值預期,以及跨省域調劑補充的大背景下,,土地權屬不清會埋下諸多矛盾隱患,,并進一步影響到農村這一重要資源的流動和配置,進而影響整個鄉(xiāng)村經濟社會發(fā)展的程度,。
明晰的產權就如高速運轉的陀螺上那個與地面接觸的尖兒,,可以保證土地在實際使用或者流轉過程中能夠順暢地進行。并如上游而來的肥沃泥土,,滋養(yǎng)鄉(xiāng)村現代經濟蓬勃生長,。而這一切又有賴于地方政府對于權屬確定制度的嚴格執(zhí)行,,以及分毫不差的操作上的規(guī)范,。涉及到鄉(xiāng)村的每一塊土地,土地上的每一座農房,,都需要進行“搜集”確認,,得到農戶的普遍認可,并在所有權記錄中有所體現,。
應該說,,2013年開始國家下大力氣對農村土地全面進行確權登記頒證,意義也即在此,。這場動用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行動,,就是要將農村的“家底”摸清,,把土地權屬搞明,從而為下一步鄉(xiāng)村發(fā)展奠定基礎,。期間涌現出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,,但也難免遇到虎林市這樣的老問題,經歷了幾代人,、多個村干部或鄉(xiāng)鎮(zhèn)干部的手,,又由于一些票據保存上的不完整,使得事實核對起來存在困難,。比如有些地方的灘涂地,、“口糧田”問題等等,都是不同歷史時期,、不同區(qū)域農業(yè)農村發(fā)展背景和程度不同所致,。又經歷了城鄉(xiāng)土地政策大大小小的調整,一輪二輪延包,,農村勞動力大規(guī)模外流,,城鎮(zhèn)化進程中土地以及指標的升值,各方面對土地產權更加看中,,處理起來也就更加棘手,。
對于土地所有權的確定我國已有成熟的法律規(guī)定,虎林土地權屬問題的出現,,說明了之前有的地方實際運行與國家法律要求并不完全一致,。包括所有權的取得程序問題,確權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公開問題,,地方政府與鄉(xiāng)村的溝通問題,,以及鄉(xiāng)村內部的治理問題等等,需要特別注意,。
首要的便是地方行政的一致性,。無論在什么樣的時間段內,一項新政策的執(zhí)行,,必然要看與前面政策的聯系,。對于土地權屬問題,行政上的一致性是必須遵守的一條原則,,政府部門自己不能前后矛盾,,互相打架。前期既然頒發(fā)了林權證,,后期涉及土地權屬的時候就應該把這個問題擺在桌面上解決,,而不是視而不見,拖延推諉,。如此不僅會損傷政府認定產權的權威性,,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,,更會降低政府的公信力。
其次,,是要直面問題,,不回避與農民的溝通。產權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需要社會普遍認可,。一頭羊,,你說是你的,我說是我的,,就會產生矛盾,。土地又不同于牛羊,其權屬確定必須經過政府部門官方認定,,是必須納入一套嚴格的產權體系的,。經濟社會快速發(fā)展,社會認知不斷提升,,政策也在調整,,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積極行政,盡到及時告知以及詳解的義務,,如有爭議,,直面問題,而不是關起門來自己畫一條線就可以了,。
再次,,土地產權問題牽涉到的方面頗多,具有很大的外延性,,因此并非村莊內部可以說了算的事情,。涉及到此類問題時,還需對村民自治的程序進行有效監(jiān)督,,該召開村民大會的召開村民大會,,涉及到具體村民耕種土地的,該當面核對的要當面核對,,避免村干部“一言堂”而村民不知情現象的發(fā)生,。
最后需要說明的是,處理歷史遺留問題,,方式方法很重要,。諸如下發(fā)一紙通知便想收回村民投工投勞開荒耕種了幾十年的土地,,顯然是不夠的,。